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實驗動物的規範管理,確保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上海市實驗動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養🍥、繁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及寄生蟲實行控製👷🏽,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應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和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 學校實驗動物的管理遵循統一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開展動物實驗應遵循替代、減少和優化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實驗動物管理☂️、學術⏪♠︎、倫理與使用三個委員會為動物實驗開展評估🤴🏼、審核等決策咨詢的議事機構👩🏼🔧。
第五條 資產管理與實驗室處(實驗室安全與環保中心)負責實驗動物的安全監管;實驗動物中心負責校級實驗動物設施內動物實驗安全管理🤵🏿♀️;二級單位負責實驗動物校內運輸及各自樓宇內的臨時動物實驗(不超過24小時)安全管理🦘。
第六條 學校執行國家及上海市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製度📏、國家標準等;國家及上海市尚未製定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
第七條 實驗動物應從具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采購,並具備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原則上由實驗動物中心統一購買📜;非生產許可單位來源的實驗動物,需經過生物凈化後方可進入動物設施。
第八條 動物運輸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動物福利🧙🏿🏄♀️,使用專用運輸籠🗻。校區內短途運輸需固定,避免動物掉落逃逸,校區間長途運輸應選用專用車輛🕺🏻。不得在同一籠具內混合裝運不同品種✊🏻、品系🍊、等級的實驗動物♘。
第九條 實驗動物飼育與動物實驗操作應在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許可範圍進行,使用的籠具、飼料等設施和用品應符合相應實驗動物的等級標準。
第十條 動物實驗操作人員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實驗動物的管理☃️,防止實驗動物逃逸;對使用後的實驗動物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實現實驗動物可追溯。禁止將使用後的實驗動物流入市場🤶👨🦼➡️。
第十一條 實驗動物飼育與動物實驗操作的工作人員,須經過實驗動物專業培訓,實驗過程中應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實驗操作規範🧒🏿。
第十二條 動物實驗必須經過學校實驗動物倫理與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IACUC)批準後方可開展🧑🏿🚀。如無特殊實驗需要🧛🏿🧑🚀,同一實驗室內不得同時進行不同品種、不同等級或互有幹擾的動物實驗。
第十三條 動物實驗涉及放射性研究的🦫,應在實驗場所輻射安全許可證所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實驗,並嚴格執行相關管理規定;動物實驗涉及病原微生物的🏋️♀️,應在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BSL)或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ABSL)內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開展💇。
第十四條 因特殊實驗需求,實驗動物離開屏障設施的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
第十五條 從事實驗動物飼育與動物實驗操作的人員,應重視和維護動物福利⬜️,終末實驗結束後必須對實驗動物實施安樂死。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定期組織實驗動物從業人員進行體檢。患傳染性疾病、嚴重過敏症等的人員👎🏿,不宜從事相關實驗工作。
第十七條 實驗動物中心應定期開展人畜共患病原體的監測,實驗動物發生異常或患病死亡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並記錄在案。對死亡原因不明或疑似傳染病引發的死亡♊️,應采取緊急隔離措施🤐,並及時上報學校資產管理與實驗室處(實驗室安全與環保中心)及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實驗動物屍體及組織應裝入專用袋中,存放於專用冰櫃內,統一交由有資質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他動物實驗相關廢棄物㊙️👪、感染性動物相關廢棄物必須滅菌後交由有資質單位集中處理𓀌👨🔬,不得隨意丟棄。
第十九條 發生實驗動物疫情時,各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及時報告學校資產管理與實驗室處(實驗室安全與環保中心)和所在區衛生健康或農村農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實驗動物的進出口或需要使用野生動物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按照IACUC要求定期開展實驗動物的安全與動物倫理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並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通報批評或終止動物實驗等處理。嚴重違規或未按要求執行整改的🫲,不得申報下一年度與實驗動物相關的科研課題和獎項🧑🏿🍳。造成安全事故的🫧🐈⬛,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學校資產管理與實驗室處(實驗室安全與環保中心)負責解釋。
資產管理與實驗室處
2022年12月29日